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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3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桂林泰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黄自平、林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泰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黄自平,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3执272号申请执行人桂林泰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川县八里街开发区富华工业园26号地。法定代表人:杨熙健。被执行人黄自平,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林波,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泰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自平、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67540元本金及利息。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灵川县人民法院灵川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绍刚审 判 员  刘长林代理审判员  秦陆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福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