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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执22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京茂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志祥、李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茂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志祥,李莉,樊公源,南京利朗科技有公司,江苏欣力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4执2284-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茂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峨嵋路300号440室。法定代表人张华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志祥,男,汉族,1969年12月31日生,住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李莉,女,汉族,1971年3月4日生,住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樊公源,男,汉族,1958年10月5日生,住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南京利朗科技有公司,住所地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徐庄软件产业基地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欣力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22号12幢。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总经理。南京茂华建筑安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志祥、李莉、樊公源、南京利朗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欣力光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茂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秦红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志祥、李莉、樊公源、南京利朗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欣力光电有限公司名下相关户籍信息、房产、土地、车辆、工商,以及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查封(轮侯)了江苏欣力光电有限公司、李莉名下��辆,查封了唐志祥、樊公源、江苏欣力光电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冻结了唐志祥、樊公源名下的银行账户,提取了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李莉名下房产拍卖款20万元,提取了唐志祥对债务人卢建华享有的债权60万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唐志祥、李莉、樊公源、南京利朗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欣力光电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南京茂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此表示认可。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资料、送达材料、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谈话记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冻结了唐志祥及樊公源的银行账户,提取了李莉的房产拍卖款20万元,以及唐志祥的债权60万元,未查询到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秦红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良根执 行 员  朱学礼执 行 员  李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焦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