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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5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省天方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秀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天方物业有限公司,王秀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5165号原告:安徽省天方物业有限公司,住阜阳市颍州区双清路10号。法定代表人:刘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朝晖,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侠,女,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开发区。原告安徽省天方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秀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天方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天方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阚 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卜小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