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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3执恢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恢23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凌河民一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本金2188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凌河民一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竹审 判 员  边德柏代理审判员  王兆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泽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