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5执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捷、张淏喆等与武汉汽车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汽车公园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捷,张淏喆,武汉汽车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汽车公园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653号申请执行人张捷,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张淏喆,男,199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武汉汽车公园办公楼一楼。法定代表人方果,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武汉汽车公园办公楼一楼。法定代表人缪红政,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捷、张淏与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汽车公园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捷、张淏喆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汽车公园实业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捷、张淏喆支付委托经营收益29061元、违约金106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11元、执行费352元;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捷、张淏喆返还房屋维修基金1789.7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