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7执5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罗宵申请执行杜均玉、高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宵,杜均玉,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677号申请执行人罗宵被执行人杜均玉被执行人高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12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4日受理罗宵申请执行杜均玉、高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杜均玉、高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杜均玉的川XX车辆予以查封和扣押;二、将被执行人高强的川XX车辆予以查封和扣押。以上查封期限均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尧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蒲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