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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4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曾继云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继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4146号罪犯曾继云,男,195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大竹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3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继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曾继云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7月19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41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曾继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7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5年1月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曾继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继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五月至二〇一六年七月间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分。获得二〇一四、二〇一五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没款人民币900元。本院认为,罪犯曾继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继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