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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袁昌忠、朱红涛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昌忠,朱红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11刑初1057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昌忠,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被告人朱红涛,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一科刑诉(2016)1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昌忠、朱红涛犯抢劫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向本院提交了官检公一科量建(2016)824号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8日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安群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昌忠、朱红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日2时许,被告人朱红涛、袁昌忠在本市官渡区小板桥金色池塘门口乘坐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电动车至官渡区宏仁新村路旁,停车后朱红涛、袁昌忠对杨某某进行殴打,后将杨某某的1辆芭玛牌电动车、2部白色步步高手机及现金900余元抢走。经鉴定,被抢电动车及被追回的手机价值人民币共计5973元,已发还被害人。2016年6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朱红涛、袁昌忠在本市官渡区晓东村内一旅馆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昌忠、朱红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昌忠、朱红涛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以下量刑情节:1、抢劫金额为人民币6873余元;2、被抢电动车及一部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袁昌忠、朱红涛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昌忠、朱红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涉案款900余元被二被告人挥霍,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袁昌忠、朱红涛处以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量刑规范化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袁昌忠、朱红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昌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朱红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三、对二被告人继续追缴涉案款人民币900余元,发还被害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梁成锐人民陪审员  赵艳萍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仲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