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仁宝与被执行人刘建设、彭平罗、付茂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仁宝,刘建设,彭平罗,付茂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561号申请执行人:周仁宝,男。被执行人:刘建设,男。被执行人:彭平罗,男。被执行人:付茂二,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仁宝与被执行人刘建设、彭平罗、付茂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彭平罗、付茂二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8399.77元;被执行人刘建设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9599.66元。现被执行人刘建设、彭平罗、付茂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育良人民陪审员 唐方杰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杨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