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执恢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殿英与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殿英,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恢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殿英。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冯秀全,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殿英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执行一案中,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欠款126万元。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吉07执恢10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存款9万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松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海峰审判员 王伟波审判员 任旭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琦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