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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杨备荒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备荒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2刑初433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备荒,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金桥社区范西村民组会计,住商丘市。因涉嫌贪污犯罪,2016年6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2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6)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备荒犯贪污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备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备荒利用担任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金桥社区范西村民组会计的职务便利,在经手、管理、发放本村民组西望电子��庄前地、锦华一期、锦华二期、九牧王五个项目的政府土地征用补偿款时,私下截流人民币八万余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赃款全部退出。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李建亭等人的证言、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备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备荒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备荒利用担任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金桥社区范西村民组会计的职务便利,在经手、管理、发放本村民组西望电子、庄前地、锦华一期、锦华二期、九牧王五个项目的政府土地征用补偿款时,私下截流人民币八万余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赃款全部退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备荒在���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备荒供述、证人李建亭等人的证言、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备荒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坦白认罪,并将赃款全部退出,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备荒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华 兵审 判 员 李 冰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