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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6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宁波兴北宁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唐思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兴北宁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唐思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6660号原告:宁波兴北宁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车站路100号。法定代表人:董其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国平,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唐思画,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9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兴北宁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思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兴北宁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思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兴北宁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宛江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