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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0240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杨振东,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汉族,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告焦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王某母亲)。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振东,被告王某、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与被告王某曾经都是乌海市第六中学的学生,2014年2月26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14000元,约定4月1日归还;2月20日又向原告借款7000元,约定3月2日归还;3月2日又向原告借款2500元,约定5日内归还,三次共计借款23500元,最晚还款日期为2014年4月1日。由于被告逾期还款,应当支付必要的利息,截止起诉之日,应当支付利息4700元(23500元×6%÷12个月×4倍×10个月=470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及其母亲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3500元,支付利息4700元,合计28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某辩称,不偿还原告诉请的款项14000元当时借的是10000元,因当时赌博急需用钱,所以多写了4000元,原告才答应给我借款;7000元是借了现金5000元,2500元借的是2000元,借的钱都用于赌博和偿还赌博欠款了,谢某也一起参与赌博,因我赌博欠赌场的钱,赌场的人让我打条子还钱,我没有就通过朋友谢某联系原告借钱,之前不认识原告。被告焦某某辨称,起诉前原告向我要过钱,2009年我丈夫在外地看病,把王某托付给亲戚照看,由于对孩子的监管不到位,所以在外参与赌博。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2月20日至3月2日,共10天中,被告王某(当时刚满16周岁)因参与赌博及偿还赌账向原告张某某(年满18岁)借款23500元,并向原告张某某出具借条三张,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付,以致诉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三张及本院调取的海勃湾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案件接报回执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赌博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法活动,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本案中,原告张某某明知被告王某进行赌博而提供借款,双方并未建立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虽要求被告王某出具了借条三张,但目的是为掩盖赌博形成非法债务的事实,其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对其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3500元、逾期利息47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玉仙人民陪审员  孙海军人民陪审员  曹 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