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2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唐六润、银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唐六润,银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2执5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负责人:林海。被执行人唐六润。被执行人银俏丽。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唐六润、银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18841.73元及利息),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唐六润名下位于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1号七星花园转角商场4号栋11号铺面(产权证号303901**)及大众牌小型汽车(车牌号CY9093),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理,同时也对该财产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社保登记等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秀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秀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好成审判员 张红宇审判员 梁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文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