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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9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余姚浩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泰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浩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泰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9786号原告:余姚浩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丰山路58号天德商都B幢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91574726X。法定代表人:孙友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鲁涛,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依妮,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市泰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低塘街道垫桥村。法定代表人:卢建乔。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浩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泰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浩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余姚浩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浩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67元,减半收取2233.50元,财产保全费1576元,合计3809.50元,由原告余姚浩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永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宋金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