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81民终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董广福与谢文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广福,谢文功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民终5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董广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谢文功,黑龙江省二九○农场巴山湖管理区工人。上诉人董广福因与被上诉人谢文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6〕黑81**民初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受理本案后,上诉人董广福于2016年8月12日接到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时间缴纳上诉费,本院又电话通知其预缴,其至今未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志强审判员  赵玉忠审判员  石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士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