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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执0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徐某甲、徐某乙与被执行人张某、田某交通肇事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张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1执0105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徐某甲、徐某乙。被执行人张某、田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徐某甲、徐某乙与被执行人张某、田某交通肇事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已执行回款7339元,并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苏刑初字第5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俊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京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