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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4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4023号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屏西路110号“A-one运动公园”办公楼四层。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雯,女,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路6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小虓,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长 贺 艳审判员 韩 伟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晓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