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执2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四川同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鑫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同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鑫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十九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220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同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鑫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在执行四川同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鑫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共1450000元,权利人至2016年10月尚未受偿145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罗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