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402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廖传林与攀枝花市仕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传林,攀枝花仕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971号申请执行人廖传林,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攀枝花仕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163号附44号。法定代表人张益铭,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廖传林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402民初112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攀枝花仕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攀枝花仕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0402执97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贵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