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2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志荣与蔡家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荣,蔡家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1580号原告:张志荣,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蔡家航,男,199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张志荣与被告蔡家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志荣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志荣以与蔡家航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志荣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张志荣负担。审判员 张桂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丹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