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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志荣与蔡家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荣,蔡家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1580号原告:张志荣,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蔡家航,男,199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张志荣与被告蔡家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志荣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志荣以与蔡家航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志荣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张志荣负担。审判员  张桂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丹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