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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秀英申请玉泉瑞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34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执行人于某某,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于某某暂无执行能力,已履行22857.98元,未履行13142.02元。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案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县人民法院(2013)通密民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丹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