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0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执22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呼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0执229号申请人白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呼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白某某与贺某某、呼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呼某某当场一次性兑付白某某全部借款。案件受理费427元,执行费350元。由呼某某负担,因呼某某家庭非常困难,予以免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6)陕0830民初7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韩斌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师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