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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0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执22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呼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0执229号申请人白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呼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白某某与贺某某、呼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呼某某当场一次性兑付白某某全部借款。案件受理费427元,执行费350元。由呼某某负担,因呼某某家庭非常困难,予以免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6)陕0830民初7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韩斌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师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