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6民保令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朱建华与徐镇河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建华,徐镇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保令3号申请人:朱建华,女,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被申请人:徐镇河,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申请人朱建华诉被申请人徐镇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申请人朱建华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建华撤回申请。审判员  潘若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倩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