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保令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朱建华与徐镇河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建华,徐镇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保令3号申请人:朱建华,女,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被申请人:徐镇河,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申请人朱建华诉被申请人徐镇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申请人朱建华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建华撤回申请。审判员 潘若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倩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