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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洞口县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与米昌能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洞口县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米昌能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1842号原告:洞口县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洞口县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尹邦来,该办事处主任。被告:米昌能,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洞口县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诉被告米昌能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原告洞口县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洞口县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洞口县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洞口县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负担。审判员  周玉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