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13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陆万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陆万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3民初1976号原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兴源北路401号(北创科技园一期大楼12-59)。法定代表人:胡健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慧松,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万斌,男,199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本院在原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万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绥栋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