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瑜松诉被执行人张光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瑜松,张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34号申请执行人:田瑜松,男,汉族,1975年7月10日出生,住张掖市甘州区乌江镇大湾村三社6号。被执行人:张光保,男,汉族,1980年3月5日出生,住临泽县新华镇西柳村六社2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田瑜松与被执行人张光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光保所欠外债较多,本院尚有案件未执行完毕,现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工商企业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均无财产信息,银行亦无存款,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品彦审判员 李吉银审判员 刘吉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