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1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琳与徐州玛索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琳,徐州玛索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1民初1941号原告:王琳,女,1987年1月31日生,汉族,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教师,住本市云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维(系王琳配偶),男,1987年5月11日生,汉族,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教师,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小艳,女,1979年8月24日生,汉族,江苏徐州汉方机械有限公司法务,住本市云龙区。被告:徐州玛索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淮海西路。法定代表人:孟凡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勇,男,1971年6月22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原告王琳诉被告徐州玛索娱乐有限公��(以下简称玛索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亚群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需要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维、展小艳、被告玛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21519元及利息13000元;2、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返还房屋、将涉案房屋恢复原状;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2月10日原告王琳和被告玛索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承租原告在徐州市淮海西路尚城国际XXX房屋经营KTV,房屋面积51.05㎡,租期5年(从2010年2月10日至2015年2月9日)。2010年租金17867.5元(35元/平米/月*51.05平米*10月),租金每年递增。从2012年第三季度到2015年1月31日被告欠付原告租金累计71494元,按照合同条款,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6月31日租金是14290元,两笔租金合计85784元,原被告约定在2015年4月15日前给付,到期后被告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另外,被告还欠付从2015年7月1日至起诉时的租金35735元(70元/平米/月*51.05平米*10个月)。被告玛索公司辩称,对欠付的租金121519元有异议,认可截止2015年6月31日欠付的租金为85784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0年左右原被告双方曾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建立租赁关系。2012年前后,因被告玛索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双方于2015年3月19日签订《租房协议补充条款》,内容为:经本人(原告王琳)与徐州玛索KTV双方核准后确认,本人(原告王琳)在徐州市淮海西路272号尚城国际北二楼商铺XXX号,于2010年承租给徐州玛索KTV,承租至2015年元月31日止,累计未付租金为人民币71494元,双方均认可并无其他所涉租房事宜的任何纠纷。按合同条款,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6月31(30)日止,应再付租金14290元。两笔款项合计应支付85784元,汇入款卡号60×××66,姓名王琳,开户行中行。核准后,将在2015年4月15日前收到款项。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至开庭之日止,涉案房屋仍被被告玛索公司占有使用。另查明,原告王琳系徐州市淮海西路尚城国际XXX室房屋(建筑面积51.05㎡)的所有权人,原告于2010年10月21日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房屋后因被告欠付租金双方而产生纠纷。1、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3月19日即就租金纠纷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被告未如约履行,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租金85784元。2、原告王琳主张双方之间的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至2015年2月9日,合同到期之后,被告玛索公司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被告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双方于2015年3月19日签订的《租房协议补充条款》仅对租金的支付进行了约定并未对租赁期限进行约定,因此,2015年2月9日之后被告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应视为双方之间建立不定期租赁,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租金35735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3、因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支付房屋租金的义务,被告构成违约,现原告要��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3000元,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4、因被告拖欠房屋租金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商铺租赁合同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5、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房屋问题,考虑被告实际情况,需给其一定必要的合理准备期间,故本院确认该期间以15日为宜。6、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双方曾约定被告返还房屋时应将房屋恢复原状,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将房屋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琳与被告徐州玛索娱乐有限公司之间的关于徐州市淮海西路272号尚城国际XXX室房屋(建筑面积51.05㎡)的租赁合同;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徐州玛索娱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琳租金121519元(租金期限计算至2016年4月30日)及利息13000元;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徐州玛索娱乐有限公司向原告王琳返还位于徐州市淮海西路272号尚城国际XXX室房屋(建筑面积51.05㎡);四、驳回原告王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徐州玛索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军麟代理审��员王亚群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