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拥军,张登俊,张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732号申请执行人:唐拥军,男。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左军,男。被执行人:张登俊,男。被执行人:张朕,男。本院在执行唐拥军与张登俊、张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登俊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登俊名下所有的东风牌汽车一辆(车辆类型H31,车辆识别代号065745,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张登俊名下所有的丰田牌汽车一辆(车辆类型K33,车辆识别代号356414,查封期限为两年;三、查封被执行人张登俊名下所有的奥迪牌汽车一辆(车辆类型K33,车辆识别代号005924,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邓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