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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91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国恩与张昊、任庆波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恩,张昊,任庆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1467号原告:张国恩。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作军,山东茂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永,山东茂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昊。被告:任庆波。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作出的(2016)鲁0791民初146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张昊名下鲁G×××××号车辆进行了查封,现因原告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车辆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昊名下鲁G×××××号车辆的保全措施。审判员  苏显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