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91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国恩与张昊、任庆波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恩,张昊,任庆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1467号原告:张国恩。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作军,山东茂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永,山东茂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昊。被告:任庆波。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作出的(2016)鲁0791民初146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张昊名下鲁G×××××号车辆进行了查封,现因原告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车辆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昊名下鲁G×××××号车辆的保全措施。审判员 苏显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