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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9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颜佰中与段国标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佰中,段国标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9436号之一原告:颜佰中,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诉讼委托代理人:朱洲,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陈政宇,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国标,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原告颜佰中诉被告段国标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颜佰中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佰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颜佰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