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7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宋庆勇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703号之一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对宋庆勇罚金执行一案作出的(2016)吉0581执703号执行裁定书中,文笔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该裁定书第八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更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审 判 员 隋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田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