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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7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宋庆勇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703号之一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对宋庆勇罚金执行一案作出的(2016)吉0581执703号执行裁定书中,文笔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该裁定书第八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更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审 判 员  隋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田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