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3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与颜其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3282号申请人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颜其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于2016年6��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70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520元,执行费19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颜其江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信息。因被执行人颜其江户籍地为萧山区浦阳镇新河口村3组30号,故于2016年7月4日邮寄委托执行函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后该院未予立案。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向申请人回告执行情况,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32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