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5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玲与汕头市澄海区德邻中源纸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玲,汕头市澄海区德邻中源纸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5民初1274号原告:林玲,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德邻中源纸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XXX。法定代表人:杜潮茂,董事长。原告林玲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德邻中源纸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玲及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德邻中源纸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潮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所欠原告借款973.28万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时,林玲将诉讼请求1变更为:判令被告偿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加利息973.28万元,其中借款本金695.2万元、利息278.08万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也多次向被告催讨,于2016年3月14日原被告双方再次协商签订了《借款协议》确认自2013年8月11日至2014年3月20日被告分五次向原告借款,截至2016年3月14日被告共结欠原告973.28万元的事实,同时被告承诺会履行还款义务,但对此欠款,被告之间也分文未还。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汕头市澄海区德邻中源纸塑有限公司承认林玲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借款协议及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证明借款的发生、款项的交付,并到庭对现金的交付作了合理陈述,被告结欠原告借款本息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德邻中源纸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林玲借款695.2万元及利息278.0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929.60元,减半收取计39964.80元,由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德邻中源纸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锐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