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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民终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燕与被上诉人崔学虎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燕,崔学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民终6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燕,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现住甘州区欧式街北段*号商住楼“阳光盛世KTV”内。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璞,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学虎,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住甘州区西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道,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燕因与被上诉人崔学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民初字第5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民初字第50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燕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齐 焕审判员 郭永旺审判员 凌庆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梦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