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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2刑初678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文盲,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因犯盗窃罪于1980年6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月15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6〕608号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行至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舜井数码城111柜台时,发现失主周某躺在柜台内的躺椅上睡觉,遂趁周围无人之机,将柜台内茶几上的黑色女士挎包盗走,包内有黄金戒指1个(价值926.71元)、黄金手链1条(价值1185.14元)、黄金吊坠1个(价值1350.379元),及其他物品1宗。以上,被告人杨某某盗窃数额共计3498.64元。案发后,赃物部分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物证照片、失主周某的陈述、扣押清单、交出条及物品照片;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人闫某某、杨某某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某某退赔失主周某剩余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三百五十元七角九分;上交的戒指、手链及其他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韩 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