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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第1810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2016)陕0823民初1777号确定由被执行人高某某支付申请人苏某某孩子抚养费共计人民币47406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61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启灵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