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1执2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江苏银丰铝业有限公司、江苏沛丰铝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江苏银丰铝业有限公司,江苏沛丰铝业有限公司,江苏沃德铝业有限公司,孙敦化,高利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1执269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29号。主要负责人:张志宁,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银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一道街云龙山文化城1-409室。法定代表人:孙丰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沛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周勃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孙丰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沃德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兴路西侧昆明路北侧汉康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孙丰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敦化,男,198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高利国,男,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丰县。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银丰铝业有限公司、江苏沛丰铝业有限公司、江苏沃德铝业有限公司、孙敦化、高利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311民初381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9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农、交、建、中、邮储、江苏等银行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管部门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部无登记的房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现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11民初38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 冬审判员 孙 通审判员 李玉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有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