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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5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俊岭与任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岭,任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民初1071号原告:刘俊岭,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曲周县安寨镇东屯村人,住。被告:任志强,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槐桥乡西漳头村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岭诉被告任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刘俊岭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岭撤诉。审 判 员  王学峰审 判 长  赵清霞人民陪审员  常俊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邢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