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5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俊岭与任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岭,任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民初1071号原告:刘俊岭,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曲周县安寨镇东屯村人,住。被告:任志强,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槐桥乡西漳头村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岭诉被告任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刘俊岭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岭撤诉。审 判 员 王学峰审 判 长 赵清霞人民陪审员 常俊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邢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