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02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周某与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1774号原告:周某。法定代理人:周光启,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系原告周某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佑,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医院,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百里杜鹃大道。法定代表人:阮胜,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夫,贵州毕节经济律师事务所。原告周某与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以“还需继续补充相关治疗证据,申请人申请先行撤出起诉,待资料证据完善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张春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帆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