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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周某与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1774号原告:周某。法定代理人:周光启,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系原告周某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佑,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医院,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百里杜鹃大道。法定代表人:阮胜,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夫,贵州毕节经济律师事务所。原告周某与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以“还需继续补充相关治疗证据,申请人申请先行撤出起诉,待资料证据完善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张春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帆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