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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5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余能武、何书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能武,何书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5执325号申请执行人余能武,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何书达,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能武与被执行人何书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89355.81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何书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何书达的财产,均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榕民终字第3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苏燕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