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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贵扔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195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贵扔,男,1985年5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从江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从江县。2011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23日被羁押,同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辩护人罗金良,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18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贵扔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欧慧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贵扔及辩护人罗金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3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王贵扔窜至中山市古镇镇古一村曹兴西路豪华某水晶配件门市,趁被害人韩某为其查找灯具之机,盗得韩某放在该店收银台处的1部Iphone6splus(玫瑰金)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0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获。同年4月23日下午3时许,公安人员在古镇镇七坊将被告人王贵扔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贵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韩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古镇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资料、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贵州省从江县公安局刚边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新刑初字第560号刑事判决书、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出具的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王贵扔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贵扔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贵扔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贵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贵扔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被告人王贵扔盗窃手机1部,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900元,数额较大,故辩护人所提涉案金额不大的意见无理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贵扔如实供述罪行的意见,经查属实;对被告人王贵扔及辩护人均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一并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贵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贵扔退赔被害人韩怀莉某4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司 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晶晶袁小燕第3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