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杨丕贵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丕贵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刑初2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丕贵,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15年11月2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常德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莉,常德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以湘常检刑一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丕贵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馨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丕贵及其指定辩护人李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丕贵与被害人杨某己系父子关系,杨某己因琐事对杨丕贵夫妻长期打骂。2015年11月25日下午,杨某己再次辱骂杨丕贵。当晚19时许,杨丕贵与妻子彭运珍、小儿子杨某甲等人在杨某甲的卧室里看电视,杨某己先在卧室外吵闹,后手持菜刀进入房间杨言要搞死杨丕贵。杨丕贵用手肘撞击杨某己胸部,致杨某己头部撞击墙角后倒地,杨丕贵随即用脚踩住杨某己脖子致其死亡。经鉴定,死者杨某己因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015年1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杨丕贵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菜刀等物证;2、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熊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丕贵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及照片;6、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丕贵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丕贵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且系正当防卫。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害人杨某己长期打骂父母,杨丕贵不堪忍受,系激愤杀人;2、被害人杨某己案发时持刀打骂父母,对杨丕贵的人身有现实的威胁,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3、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丕贵与被害人杨某己系父子关系,杨某己长期无故打骂父母。2015年11月25日下午,杨某己再次辱骂父母。当晚19时许,杨丕贵与妻子彭运珍、女儿杨某丙、小儿子杨某甲、小儿媳熊某在杨某甲的卧室里看电视,杨某己先在卧室外吵闹,后手持菜刀进入房间扬言要砍死杨丕贵。杨丕贵与杨某甲相互拉扯,混乱中杨丕贵用手肘撞击杨某己胸部,致杨某己头部撞击墙角后倒地,在杨某己因头部受撞击失去抵抗能力的情况下,杨丕贵仍用脚踩住杨某己脖子直致其死亡。当晚20时许,被告人杨丕贵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死者杨某己因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案登记表、接处警经过、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11月25日晚19时55分,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东江派出所民警朱庆武接到杨丕贵电话报警,称其在家中将自己的大儿子杨某己杀死。之后朱庆武与杨志强赶到现场,发现死者杨某己躺在家中西边客房门边,杨丕贵在现场自称是其打死的儿子。侦查人员将其带回武陵分局刑侦大队进行讯问,杨丕贵对杀死其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兄杨某己20多年来一直不做事,怪父亲没赚到钱,经常无缘无故找茬和父亲吵架,还经常偷父亲杨丕贵和母亲彭运珍的钱,把家里的东西偷出去卖,家里人一说他,他就打人,这些年来父母和自己夫妻都挨过杨某己的打。案发当日下午16时许,父亲从外面打牌回来,杨某己就骂他“老杂种,我通你的娘,只晓得吃现成的”,之后又骂母亲,家里人都没理他。之后杨某甲与妻子熊某陪父母吃完晚饭后,就一起和姐姐杨某丙在屋西头的杨某甲卧室关上门看电视。到晚上19时许,杨某己又开始在门外骂父亲,踢卧室门,不知道是自己还是父亲把卧室门打开。杨某己一身酒气的冲进来,冲到坐在门边的父亲面前,用手指着父亲的脸,右手拿着一把菜刀,对杨丕贵讲“老子今天要搞死你。”杨丕贵见状站起来,杨某己用左手推杨丕贵,二人扭到一起,杨某甲与妻子及姐姐都上前抢杨某己手里的菜刀,拉扯中,父亲手一挥,杨某己就仰面倒在了卧室门边,父亲跟着一脚踩在杨某己的脖子上,这时杨某甲上前将杨某己手中的菜刀抢下放在了电视柜上,杨某己挣扎着想站起来,这样僵持了十分钟左右,杨某己就没动了。杨某甲夫妻上前劝父亲,要其不要搞出人命了,父亲说“莫扯我,他今天要是起来了,我就会死。”杨某甲见杨某己不动,估计已经死了,就对父亲说“报警吧,人只怕死了。”父亲听后,就拿出自己手机给派出所打电话,但他的手机没话费了,就用熊某的手机给东江派出所打电话,在通话中父亲说自己把大儿子杀了。一直到民警来,父亲才把踩在杨某己脖子上的脚松开。3、证人熊某的证言,证明杨某己与父母关系一直不好,自从公公年纪大了,杨某己经常找父母要钱,没事就打父母。案发当日上午公公杨丕贵在家附近杨某戊开的商店里打牌,杨某己跑来要抢公公的牌,周围人看到后都说杨某己,杨某己对公公说等你晚上回来就走了。下午16时许,熊某从外回家看到杨某己在家里骂婆婆,此后又找婆婆要钱,还说就是要找老妈子要钱,就要把她逼死、逼疯。晚19时许,熊某与丈夫杨某甲、姑姐杨某丙陪公、婆在自己的卧室关上门看电视。不一会,杨某己在外面边推门,边叫骂,说是不开门就把门踢了。公公无奈只好起身开门,开门后公公回到椅子上,杨某己走过去骂公公,边骂边用手指着公公,公公站起来,杨某己拿出一把菜刀举起,说“老鸡巴,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死。”接着,二人拉扯在一起,杨某甲上前拉劝。婆婆眼瞎,被吓倒在地,熊某将婆婆扶起,等其将婆婆安抚好,回头就看见杨某己倒在地上,手上的刀也没了,公公用右脚踩住其脖子。大约踩了几分钟,先前杨某己还用手抓公公的脚,腿还往上踢。熊某就跑出去喊亲戚杨丕前、杨某乙等人前来,当其与亲戚到家时看见公公的脚还踩在杨某己的脖子上,杨某己没有动了。熊某劝公公算了,别搞出人命,杨丕贵说“我也是被逼的,今天你不把他搞死,他明天就要把我搞死,我打派出所电话自首。”接着公公就用自己的手机打电话报警,但由于手机欠费,于是用熊某的手机给东江派出所报警,在通话中公公说“我是东江乡白龙村8组杨某己屋里,我搞死人了要投案。”派出所的人在20时4分还回电话过来问熊某现场具体位置在哪里,之后不久派出所的人就来了,公公这才把脚松开。4、证人杨某丙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17时左右,其在弟弟杨某甲家吃晚饭,当时还有父亲杨丕贵和母亲彭运珍及弟媳熊某。吃饭时,哥哥杨某己在一旁骂父母,骂得非常难听,我们都没理睬他。饭后我们都出去了,在外呆了约四十分钟,就回到了杨某甲家,进入杨某甲的卧室看电视。看电视时,杨某己在堂屋骂个不停,骂了约十分钟,杨某己推卧室的门,父亲起身开了门,门开后杨某己用右手指着父亲的脸骂,左手在背后拿出一把菜刀举起要砍父亲,父亲说“你要砍死我”,杨某己说“不是你死就是我亡”。这时父亲用右手把杨某己一撞,杨某己后脑撞到了门旁边的墙上,随后就靠墙滑躺仰面倒地。父亲上前反手拉着门框,用右脚踩住杨某己的脖子,杨某己倒地时手里还握着菜刀,杨某甲上前把菜刀从杨某己手中拿走,放在电视柜上。大约踩了约五、六分钟,熊某就跑出去喊人,过了一会熊某及喊来的亲戚回来了,这时父亲还踩着杨某己的脖子。父亲的手机欠费,就用熊某的手机拨打了派出所的电话报警。另外,杨某己与家人关系不好,经常无故打骂父母,多次拿刀扬言要杀父母,父亲多次被其打伤,父亲看到是自己的儿子,一直忍让。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白龙村8组杨丕贵住宅,住宅南侧系一东西向村道,东西两侧系邻居私房。该住宅正房系一栋坐北朝南的四封三间的平房,东西两侧各搭建一偏屋,从西至东依次为偏屋、西卧室、大厅、东卧室、偏屋。西卧室内西墙上抵南墙设有一木门,呈开启状,与西侧偏屋相通,东墙上抵南墙设有一木门,呈开启状,与大厅相通,南墙上抵东墙设有一木门,呈关闭状,与室外台阶相通。室内抵东墙靠南墙地面有一尸体,呈仰卧状,头朝南、脚朝北,头部抵南墙木门门锁侧边缘处,尸体右手向其右侧地面自然伸展,穿过东墙木门平放于地面,尸体左手向西北向呈自然伸展状。尸体上身外穿黑色外套,呈敞开状,内穿一格子状毛衣;下身穿黑色长裤;脚穿棕色皮鞋,黑色袜子。尸体左侧脸颊面遗留有伤痕(拍照提取)。室内靠西墙摆放一床,床面整齐,床南侧摆放一四方木桌,靠南墙窗户摆放一电视柜,柜面中间摆放一电视机,柜面东侧摆放一菜刀(原物提取)。6、常武公鉴字[2015]第066号尸体检验意见书及照片,证明2015年11月26日对杨某己尸体进行尸检,尸表检见:尸体全长160cm,发育正常,营养良好;尸僵已形成,尸斑呈暗红色,主要位于背部及四肢低下及未受压部位;头颅外观无畸形,易除头发,额顶部检见3.5×2.0cm挫伤;左颞部青紫肿胀,局部伴有3.0×2.8cm挫伤;右颞部青紫肿胀,局部伴有2.0×1.2cm挫伤。双侧瞳孔各0.6cm,角膜轻度混浊,球睑结膜充血,伴有少量出血点,睑结膜穹窿部检见出血斑;舌头外伸2cm,唇周及面部附着血痂。颜面部青紫、肿胀明显,左下颌角处检见3.5×2.0cm不规则挫伤。鼻腔及双侧耳道内干净;颈前区检见一横形3.0×0.5cm挫伤带。余未检见明显异常损伤。尸体解剖检验:切开头皮检见左颞部头皮下血肿,左侧颞肌出血;颅骨未检见明显骨折;打开颅脑,见脑膜完整,剪开脑膜可见蛛网膜下腔出血;取出脑组织,未检见颅底骨折。打开胸廓未检见肋骨骨折及出血;打开胸廓检见双侧胸腔内干净,双侧肺部淤血,有捻发感;打开心包腔检见心脏大小正常,心底检见有数个针尖样出血点。打开腹腔见腹腔内干净;肝脏淤血;剪开胃,检见成型食物残渣。切开颈部皮肤并逐层分离肌肉组织,未见有皮下及肌肉出血;钝性分离出气管,剪开气管检见气管黏膜充血,局部可见有出血点,未见舌骨及甲状环骨骨折。提取肋软骨检材1份,心血10ml。分析:根据损伤特征分析认为死者杨某己颅内出血,头皮下血肿,面部及颈部挫伤,其损伤符合钝性暴力所致。根据死者杨某己尸斑呈暗红色,颜面部青紫、肿胀,舌头外伸,球睑结膜充血伴有少量出血点,睑结膜可见出血斑;解剖检见肺脏、肝脏淤血;气管及心底可见出血点,表现出窒息征象。未检见致命性工具伤,未检见抵抗伤;尸检见颅内蛛网膜下腔出血,可引起死者意识障碍并失出抵抗能力;死者面部及颈部不规则挫伤,符合钝性物品挤压颈部或扼颈形成,尸体表现出窒息征象,综合分析认为,死者杨某己因系他人挤压或扼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检验意见:死者杨某己因系他人挤压或扼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7、手机通话详单,证明号码为182××××6599(熊某所使用)的手机于2015年11月25日拨打了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东江派出所值班电话777×××4。8、物证菜刀一把,经被告人当庭辨认系案发当日被害人所持菜刀。9、证人杨某乙、陈某、裴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25日晚20时许,侄儿媳妇熊某分别到杨某乙、陈某夫妻家和杨丕前、裴某夫妻家,将杨丕贵与杨某己父子二人在家打架,杨某己被打死一事告诉他们。他们随后与熊某一起赶到杨丕贵家,看到杨某己倒在堂屋左边杨某甲卧室门口,头南脚北仰面朝天一动不动,杨丕贵站在其头边,电视柜上还有一把菜刀,接着杨丕贵就打电话报警。几名证人还证明,杨某己看不惯父母,没事就对二老进行打骂,这样的情况持续了二十年左右了。10、证人杨某丁、杨某戊、罗某的证言,证明他们系杨丕贵、杨某己的同组村民,杨丕贵为人老实、本分,杨某己脑子不清白,不讲道理,二十多年来经常打骂父母,附近村民都看不惯。11、治安管理处罚呈批表、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白龙村民委员会主任徐泽平及该村支部书记印长春出具的关于杨丕贵家庭情况说明等,证明被告人杨丕贵为人老实,平常表现良好;被害人杨某己性格偏激,长期打骂父母,为此杨丕贵多次求助于村委会和派出所,另外杨某己在1997年和2000年因殴打他人二次被治案拘留。1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基本身份情况。13、被告人杨丕贵的供述,证明2015年11月25日16时许,其从外打牌回家,杨某己无故骂自己,一直骂到晚饭后。约18时许,自己与老婆到小儿子杨某甲房间看电视,在场人还有小儿媳熊某和女儿杨某丙,不久杨某己从堂屋冲了进来,他手中举着菜刀说是要砍死自己,杨丕贵说“我今天就给你杀,反正你在派出所有案子”,杨某己听后举着刀没有砍。杨丕贵趁其不注意,侧身用右肩膀及手臂撞向杨某己的胸部,杨某己被撞的往后倒,后脑壳撞到了墙角,身体背部靠着墙滑倒在地。杨丕贵想“如果今天不搞死他,他反过来就会搞死我,我把他搞死了我的日子就好过些”。于是双手反握通向堂屋的门框,右脚踩杨某己的脖子,左脚踩其胸部,踩了几分钟后杨某己嘴里就有血流出来,小儿媳及女儿见杨某己没什么反应了,都劝自己松开,但自己不想松也不敢松,怕杨某己不死会报复自己。就继续保持这样的姿势踩着杨某己的脖子约二十分钟后拿出手机给派出所打电话报警,但自己的手机欠费,于是就用小儿媳的手机拨打了派出所的电话报警。没多久,派出所的朱教导等人就来了,直到这时自己才松开踩在杨某己脖子上的脚。杨某己是自己的大儿子,从小不听话,喜欢在外惹事,成家后也不安心务农,结婚没两个月老婆就跑了,再也没回来。杨某己认为是父亲杨丕贵没有把家里的经济条件搞好,经常无缘无故打骂父母。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丕贵被其子杨某己长期打骂,案发当日杨某己再次持菜刀打骂杨丕贵时,被杨丕贵徒手推倒在地,头部撞击墙角导致失去抵抗能力,但杨丕贵出于害怕被杨某己日后报复的心理,仍用脚踩住杨某己的脖子直致其死亡,被告人杨丕贵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丕贵在案发后主动报警,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丕贵长期遭到被害人杨某己打骂,在面临被害人杨某己持刀侵害,具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徒手将杨某己杀死,其故意杀人的情节较轻。被告人杨丕贵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且系正当防卫。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害人杨某己长期打骂父母,杨丕贵不堪忍受,系激愤杀人;2、被害人杨某己案发时持刀打骂父母,对杨丕贵的人身有现实的威胁,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3、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经查,案发当日杨某己持菜刀打骂杨丕贵,杨丕贵在遭受杨某己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为使自己的合法人身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将杨某己推倒在地,并致其丧失反抗能力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范围。但杨丕贵在杨某己丧失反抗能力,已经被制服的情况下,出于担心被杨某己日后报复的心理,仍然脚踩杨某己脖子将其致死的行为,无论是防卫的时间还是防卫的限度均已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因此,杨丕贵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另外,被告人杨丕贵用脚踩杨某己脖子致其窒息死亡这一行为,从主观方面看,证人熊某、杨某甲的证言能够与被告人的供述相吻合,印证杨丕贵当时有追求被害人死亡后果发生的故意;从客观方面看,杨丕贵为达到致杨某己死亡的目的,实施了用脚踩压杨某己脖子长达几十分钟的行为。因此,被告人杨丕贵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杨丕贵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杨某己长期打骂父母,且在案发时持菜刀主动挑衅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杨丕贵在徒手反抗杨某己的不法侵害中故意致杨某己死亡,故意杀人的情节较轻;被告人杨丕贵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上述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丕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文 杰审判员 戴小军审判员 吴 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 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上。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