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民初16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16408号原告:赵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栾国庆,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梦杰,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 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