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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民初16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16408号原告:赵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栾国庆,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梦杰,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 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