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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高某申请王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539号申请执行人高某,女,汉族,住所地汝州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所地汝州市。本院在执行高某申请王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王荣卿审判员  孙洪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闵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