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辖终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薛云宁与杭州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温传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云宁,温传权,杭州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9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云宁,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传权,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原审被告:杭州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王育美。上诉人薛云宁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民初7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薛云宁上诉称,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果存在其他合同纠纷,则合同履行地不一定在青浦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诉称事实及起诉所提供的证据初步表明,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认为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又未主张双方之间合同法律关系,故本院对上诉人主张难以采纳。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起诉所主张的工程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