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6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长荣与张挠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荣,张挠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1民初6780号原告:刘长荣,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张挠风,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原告刘长荣诉被告张挠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华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长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挠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长荣起诉称:2011年1月19日被告张挠风向原告刘长荣借款300000元,后被告未归还该款。现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张挠风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刘长荣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借条1份,用以证明被告张挠风于2011年1月19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的事实。被告张挠风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刘长荣提交的证据,被告张挠风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刘长荣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构成要件,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1年1月19日被告张挠风向原告刘长荣借款300000元,后被告未归还该款。本院认为:原告刘长荣与被告张挠风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现张挠风未归还借款300000元事实清楚,因此原告刘长荣要求被告张挠风归还该数额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挠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挠风归还原告刘长荣借款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张挠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章华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佳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