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行审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与张华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302行审62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韩文方,所长。委托代理人:张干,该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皖宿埇运罚(2016)150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5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在行政执法中对被执行人驾驶皖L××××ד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经查该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张华作出了皖宿埇运罚(2016)150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10000元,尚欠20000元罚款至今没有缴纳。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又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且没有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皖宿埇运罚(2016)150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申请执行的皖宿埇运罚(2016)150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孙志强代理审判员 方 勇人民陪审员 许桂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云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