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罗通友、罗葆泽、罗金梅申请执行文孝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通友,罗葆泽,罗金梅,文孝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442号申请执行人:罗通友,男,生于1951年5月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申请执行人:罗葆泽,男,生于1981年9月1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申请执行人:罗金梅,女,生于1978年3月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文孝久,男,生于1964年6月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罗通友、罗葆泽、罗金梅与文孝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文孝久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审判员 王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