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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罗通友、罗葆泽、罗金梅申请执行文孝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通友,罗葆泽,罗金梅,文孝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442号申请执行人:罗通友,男,生于1951年5月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申请执行人:罗葆泽,男,生于1981年9月1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申请执行人:罗金梅,女,生于1978年3月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文孝久,男,生于1964年6月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罗通友、罗葆泽、罗金梅与文孝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文孝久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审判员  王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