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81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计光与山西世纪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计光,山西世纪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晋0181民初881号原告:王计光,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五台县。被告:山西世纪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大马村北街105号。法定代表人:曹艳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学忠,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王计光与被告山西世纪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6月2日,原告王计光就寨上护坡石方工程向被告山西世纪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属的古交分公司交纳质量保证金50000元,后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20000元。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30000元及利息1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山西世纪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王计光质量保证金3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298元,由原告王计光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军尧